听评城固二里一节思品课后的反思
2015-10-18
2015年10月15日上午去城固二里听了一节初三思品课,去时没有给学校打招呼,到了学校教导主任把课表拿来,我就随机选取了初三三班的一节课,课题是一年一度的人代会。
课堂行为描述:课堂导入老师采用提问式导入
问题:请同学们回答什么是我国的经济制度
学生回答:以公有制为主题,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
老师讲解补充引出政治制度,然后展示媒体图片
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新闻图片(2012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温家宝总理作报告)
然后引导学生进入自主学习环节:老师板书五个学习问题
1、在我国人民是怎样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
2、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它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是怎样的?
3、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及权利职责?
4、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青少年应怎样参与民主政治建设?
学生带着问题进行自主学习环节,老师巡回检查——10分钟后老师检查讲解,讲解依据订购的导学案进行做题式推进课程,临下课完成了预设的四个问题,最后一个问题未能完成。
行为分析:本节课由于是推门听课,没有给老师打招呼,因而不同于县上或学校给安排的精心打磨的课,因而显得更加真实和平实。正因为真实这节课显得问题也比较多。
问题一:导入环节老师预设的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制度,而实际学生回答的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的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老师也许是由于紧张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这就给学生造成了错误的知识传递。
问题二:时代感不强。本节课展示的新闻图片是“2012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温家宝总理作报告时的新闻图片,而没有给学生选取最新的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的图片或视频,因而对课程资源的挖掘上欠缺,只关注了教材上举例的十一届全国人大,这是典型的唯教材论教学,不敢放手拓展挖掘资源。
问题三:没有讲清“权力”与“权利”的区别。学生在做题回答问题时明显是对这两个概念认识模糊弄不清楚,而老师视乎没有抓住这个生成点去发掘,因而失去了很好的机会,学生下课后依然对这个知识点不明白。这里面其实有两个问题,人大代表为什么是行使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在哪里?
所谓“权利”就是由国家法律认可或确认的人们享有的自由和利益。人们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其本身并不具有对外的强制力量。而“权力”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在其职责范围内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可见,权力完全不同于权利,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能动的支配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3条明确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7项权利,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何将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定位为“权利”而非“权力”。
首先,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独特性。它不是一般公民所具有的,而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独特身份所特有的(当然这并不排除代表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公民权利)。代表身份作为一种职务,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即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代表,在行使代表权利过程中是平等的。这一特征表明,代表权利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具有其基于代表身份的特殊性。
其次,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它不是由普通社会组织或个人赋予的,而是由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是一种法定权利(而非权力,见上述法律规定)。人大代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并且相应地,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其法定的义务(而非责任)。
第三,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人民性。从其本质属性上说,代表权利是由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通过选举产生的,是选民将其部分权利让渡给人大代表来行使,并通过由人大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因而,代表权利是选民部分权利的集合,其本质仍属权利范畴。
第四,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融合性。人大代表的权利来自人民,是受人民委托依法行使的。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放弃人民委托的、法律确认的权利,否则就是失职。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是一种特殊的义务。这也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不同于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五,人大代表的权利具有与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衔接性。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行使有赖于每位人大代表积极有效地行使权利。或者说,只有人大代表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才能充分而有效地发挥作用。
因而作为个体的人大代表直接行使的是代表权利,而不是国家权力;代表只有成为集体时,才能行使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或者说通过行使“代表权利”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上升和转化为国家权力,不具有强制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大集体有权,代表个人无权”才是有道理的(这个权只能指权力)。
问题四:由于教学组织中过分依赖导学案设计的问题使得教学任务没有完成。
课后和学校领导任课教师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座谈交流,效果很好。授课老师最后给我提出了一个问题:学生活动展示后课堂时间不够,教学任务难以完成怎么办?这个问题很有意思,走了很多地方老师们其实都遇到同样的问题,但没有人提出来或意识到了没有过多思考也就过去了。我想这个问题不能怪老师或者说对新课程改革“自主学习、交流展示”这个环节的理解和实践操作层面有误区,无论是当下的观摩课还是示范课或一些专家的培训,都把这种流程模式化了,无论课堂内容怎么样都必须自主学习10—15分钟,然后分成四人或六人小组研讨交流学习,接着分组展示,把课堂模式化、流程化,很像不这样就不能算是课改课。我感觉这种做法是从一种教条走向另一种教条,学生很难在这种看似热闹的课堂中进行理性的思考,在这嘈杂的讨论声中课堂时间悄然流失。有时老师给学生讨论的问题学生环没有展开讨论,老师便开始组织交流展示,这种自主学习究竟是自主还是被自主学校也值得我们进行反思,新课改倡导“自主学习”,于是我们一些老师或专家们把什么都贴上“自主学习”的标签,甚至弄出一堂课“讲不得超过多少分钟”之类的噱头,以为这样就是“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的核心是什么?是培养一种“主体”意识、“主动”意识、“自主”的意识。 “自主学习”不是学生从老师手中夺回多少时间,夺回多少话语权,而是在学习中自己真正做了几分主,主动学习到了怎样的程度。不要以为只有自主学习才是先进的,其他学习方式都是陈旧的、落后的。学习方式、教学方法没有先进落后之分,只有有效无效之别。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一般说来,自主学习适合中等难度的学习任务和内容,适合学习水平层次较高的班级,适合教学风格鲜明、喜欢教学探索的教师。不分条件场合,到处照搬照套,甚至想追求那种“纯而又纯”的自主学习,是不可能取得好效果的。实际情况只能是:不能没有自主学习,也不能随随便便什么都是自主学习。没有自主学习,你走不远;只有自主学习,你走不好! 自主学习不应避讳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什么时候都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引导者和合作者”。当我们让不具备“自主学习”条件的学生大搞“自主学习”,而且年龄段较低的学生也在搞,这不是很滑稽吗?已懂或能懂的是用不着再花时间去“自主”,而不懂得也无法去“自主”,他们统统都是“被自主”了。 自主学习也不应避讳教师的讲解,一旦缺失教师的讲解,学生的自主学习就有可能陷入停滞状态。那么,在教学中教师又怎样来把握课堂讲解的契机呢?一是在知识的关键处、疑难点上进行讲解,让学生准确地把握、深刻地领会学习的重点和难点。二是在学生认识的困惑处进行讲解,引领学生走出“山穷水尽”的无奈,进入“柳暗花明”的佳境。三是在学生探索的迷惘处进行讲解,为学生能进行更广泛、更深入的探索奠定现实意义的可能。 自主学习是一种教学境界,是优秀教师的一个基本特征。优秀教师之所以优秀,是因为他们善于把眼前的学习任务与学生的终生学习和长远发展联系起来,而不是把自主学习当成任务,当成摆饰,当成时髦。自主学习对教师要求更高,教师要花费更多的心思,付出更多的精力。自主学习要有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要用制度和规矩来抵御规避人性的疏懒和职业的倦怠。
汉中市教研室宋瑞宏
2015年10月17日与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