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天:高铁上的“霸座男”丢了谁的脸?

2018-09-01

吴法天:高铁上的“霸座男”丢了谁的脸?

2018-09-01 10:57:08  来源:微信“天下说法”  作者:吴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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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段“G334列车上男乘客霸占靠窗座位不肯让”的视频火了。

  

  视频中,一位被霸占座位的女乘客要求这位男子回自己的座位坐,却遭到了拒绝。甚至当高铁工作人员赶来协调时,这位男子依然振振有词:“谁规定一定要按号入座?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去坐我那个座位,要么自己去餐车坐”。并说自己站不起来,让工作人员给他“找个轮椅”。

  视频经女乘客发布后,“霸座男”便引起了众怒,并被网友“人肉”,他名叫孙某,曾在社科院读硕士,现在是在韩留学的博士生。而且,更多的爆料显示其劣迹斑斑的行径。

  于是乎,有人借此讽刺“博士”,称其高学历低素质,有的公众号标题就是直接上“垃圾博士”。也有人开地图炮,说他丢了山东人的脸。有的说他怎么还是社科院的呢?搞得中科院都在微博上躺枪。这事弄的,连韩国某大学都开始发声澄清了。

  “霸座男”丢了谁的脸?

  不要让无辜的博士们来背锅。我作为一位十几年前的老博士,待人处世,都是友好而谦卑的。我想,所有有教养的人,都会非常鄙视这种不尊重人的行为,这跟博士不博士真的没有什么关系。在几十万的博士队伍中,有害群之马,难道是丢了博士的脸吗?

  不要让他的家乡背锅。孙某人的行为,只是其自己人品问题,老家人民何辜?我所认识的山东人,临沂人,都是热情好客,彬彬有礼的。我相信他的父母,也不会这么教他做人。

  也不能让其就读的学校背锅。无论是社科院还是韩国某大学,都是要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孙某此种行为,肯定是与其学校和老师的教育背道而驰的。别连累他的师弟师妹。

  孙某丢的是他自己的脸,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素养。

  如果他是动物,就算鸠占鹊巢,也完全可以理解,因为那是动物的本性。但他有社会属性,这个社会属性就是教他怎么做人,如何遵守人类社会的规则,而不是回到动物的原始本能。孔融四岁能让梨,何况那是原本就属于他人的座位?

  如果他觉得很丢脸,当初为何要选择一意孤行,以调戏列车长、乘警以及乘客为乐?在他作出那些行为的时候,他想过自己是博士生,想过自己的家乡,想过自己的母校吗?肯定没有。那么,当他的行为惹了众怒时,博士、家乡以及母校为何要成为其羞耻的标签?

  所以,请不要在其前面再加那些身份定语了。

  他霸座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济南铁路局回应,说该男子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这个舆情反应,堪称教科书级别的,当然,是教科书级别的愚蠢,还不如装死。

  什么是违法?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造成社会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就是违法。违法的构成要素有四:首先它是一种行为,而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其次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再次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的行为。最后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违法包括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孙某的行为可能无法构成犯罪,但若说绝对没有构成违法,则说不过去。

  座位代表的是一种权利,占了别人的座位,说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若这种行为没有过错,没有危害性,那何必在票上印座位,大家上车后哄抢座位好了。若其他人纷纷效仿孙某,那还有乘车秩序吗?若霸座不违法,那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何还要在《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中,把强行占座行为规定“属于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的行为”呢?为什么还规定对这种不文明乘车行为“可以进行处罚”呢?那些规定是好看的吗?

  就算你铁路局没有处罚权,那在把案件交给铁路公安前,就没有必要公开宣布孙某的行为不违法,是否违法,是否需要公安机关处罚,交给后续的铁路公安调查不好吗?铁路局如此越厨代庖,公开宣布结果,相当不严谨。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乘车秩序,是否违反治安处罚法,可以进行拘留或者罚款,不是后续跟进的铁路公安需要调查再下结论吗?你们这一句“不构成”违法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绝对是在孙某不良行为引起的公愤上加了一把火。

  “乘客‘霸座’不但损害其他乘客的利益,同时也扰乱列车运行秩序。”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提供运行服务一方,高铁列车的乘务人员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运行服务,有制止不文明乘车行为的义务,但并没有行政处罚权。而乘警作为列车执行公务人员,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采取合理处置措施或直接当场进行处罚。律师认为,如果乘警对明显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没有做出处理,一方面是纵容了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弱化了公安机关执法形象,同时不利于社会公德的维护。我赞同这个观点。

  那么,济南铁路局丢了谁的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