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总评苏联解体的观点和毛主席一致
习总评苏联解体的观点和毛主席一致
2014-01-28 09:35:16 来源:强国论坛 作者:周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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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结合苏联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阐述了科学的社会主义利益观,批判了赫鲁晓夫鼓吹的修正主义利益观。联系我国当前理论界的状况,读起来感到十分亲切。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但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还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因而人们仍不得不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忽视个人物质利益,这在任何时候都是错误的。我们党讲群众路线,首要的就是要关心群众生活,保障群众的利益,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
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不仅存在个人利益,还存在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人民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然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在具体利益问题上仍然存在矛盾的一面。正确处理三者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毛泽东提出了处理这个问题的方针,即“统筹兼顾、统一安排”,要“从对全体人民的统筹兼顾这个观点出发,就当时当地的实际可能条件,同各方面的人协商,作出适当的安排”。三者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否则,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不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
树立社会主义利益观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即如何处理物质利益与精神作用的关系问题。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强调重视物质利益是必要的,但不能搞过头了,不能只讲物质利益,不讲精神作用。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要有‘物质鼓励’和‘精神鼓励’。”社会主义建设必须把物质作用与精神作用统一起来,两者不可偏废。 同毛泽东提倡的社会主义利益观相对立的,是赫鲁晓夫的修正主义利益观(实质上也就是资产阶级利益观)。这种利益观的特点是:片面强调物质刺激、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忽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就是一个典型。毛泽东在读这本书时严厉批评了这股思潮。毛泽东指出:“这本书很多地方一有机会就讲个人物质利益,好像总想用这个东西来引人入胜。钱能通神。这本书没有体系,可是在这点上却有体系。他们说,这个问题和个人物质利益有关,那个问题也和个人物质利益有关。似乎离开了个人物质利益就什么事也办不成。试问达尔文的进化论是物质鼓励出来的吗?这样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原则,反映了他们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不靠他们的所谓物质鼓励,他们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前一句话是讲要尽最大努力来生产。为什么要把这两句话分割开来,总是片面地讲物质鼓励呢?在他们那里,唯物主义者就成为不战斗的了。”毛泽东认为,这样反复强调物质刺激,就会“引导人走向个人主义”。“教科书把物质利益片面化、绝对化,不把提高觉悟放在重要位置,这是很大的原则性错误。”他指出:“强调物质刺激,一定会走向自己的反面。”
就物质利益来说,毛泽东还批评教科书只讲个人利益,不讲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指出这是一种“最近视的个人主义”。他说:“教科书常常把物质利益的原则,一下子变成个人物质利益的原则,有一点偷天换日的味道。他们不讲全体人民的利益解决了,个人的利益也就解决了;他们所强调的个人物质利益实际上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这种倾向,是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队伍中的经济主义、工团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他一再指出,把对“个人物质利益的关心”绝对化起来,一定要出毛病。
应该指出,毛泽东并不反对关心个人物质利益在生产中的作用,但反对把它绝对化。他认为,教科书的下述提法可以赞成:“在社会主义阶段,使工作者从个人的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结果是刺激生产发展的决定因素之一”,“利用每个工作者从物质利益上对劳动结果的关心是社会主义经营的根本方法之一”。说“决定因素之一”、“根本方法之一”是可以的,但是把它当作决定性动力,就不对了。他指出:“物质利益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但总不是唯一的原则,总还有另外的原则。教科书中不也是常说‘精神鼓励’原则吗?同时,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他们现在强调的是个人、暂时、局部的利益,不强调集体、长远和全局利益。”
毛泽东认为,苏联教科书对产品分配问题写得最不好,应该换一种写法。“应当强调艰苦奋斗,强调扩大再生产,强调共产主义前途、远景,要用共产主义理想教育人民。要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
写到这里,不禁令人联想到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多次强调的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的重要性,他把理想信念比喻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就会得“软骨病”,一到关键时刻是会导致亡党亡国的。这一思想是同毛泽东一致的。
毛泽东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证的分配理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他肯定苏联教科书的这一提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分配消费品,只能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在国民经济中所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但是,他反对教科书中“彻底运用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的提法,认为“‘彻底’两字,带来个人主义危险”。他指出:“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产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还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这一思想往往引起误解,我们不得不多说几句。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问题,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第一次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特点是,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却不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法权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相比较,虽然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但表现形式却是不一样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形式上就是不平等的,奴隶主、封建地主享有特权,“刑不上大夫”。资产阶级法权则不同,它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天赋人权”,每个人都享有民主、自由的权利,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决定了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的权利不可能是平等的。然而这种不平等的本质却被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
按劳分配仍然存在这样的特点。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谁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与消费品的分配,每一个人只能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获取消费品,排除了剥削,这是平等的。但是,每一个人的劳动能力不一样,有的人体力强,有的人体力弱,有的人劳动的熟练程度高,有的人熟练程度低,加上每个人赡养的人口多少不一,因此,按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每个人的实际生活水平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实际上还是不平等的。这是把同样尺度运用到不一样的人身上必然产生的。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种形式上平等掩盖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弊病”。这种“弊病”,对于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还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是难以避免的,但不能不承认,这种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的按劳分配并不是我们理想的分配方式。
贯彻按劳分配,就要使每个人的报酬同他们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相符合,这里强调的是保障个人的物质利益。然而上面讲过,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要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协调一致,物质鼓励要同精神鼓励相结合,不能片面地强调个人物质利益,而不顾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不讲思想政治工作。这是毛泽东一贯的主张。如果像某些经济学家宣扬的那样,贯彻按劳分配“不仅要斤斤计较,而且要两两计较”的话,那的确会导致个人主义的。毛泽东提出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解释成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甚至把按劳分配当作产生资产阶级的土壤,那是绝对错误的,也不是毛泽东的本意。 概括起来说,在按劳分配问题上,毛泽东的思想是:第一,肯定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在公有制范围内,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但按劳分配原则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是有“弊病”的;第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必须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维护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彻底实行按劳分配”是会导致个人主义的,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第三,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理想,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未来是要实行按需分配的。